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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物归本司事元丰四年十月 北宋 · 陈安石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三
军兴以来,应朝省封桩诸司提举司钱物并归本司,虑缓急移用不足,乞更应副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七。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一九。第六第五六四三页《宋会要辑稿》作「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