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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罢支籴钱事奏元丰中上言 北宋 · 陈安石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二八(第六册第五五○二页)
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馀硕,和籴八十二万四千馀石,所以灾伤,旧不除免,盖十三州税轻,又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
和籴旧支钱布相半,数既畸零民病州县之费,以钞贸钱于市人,略不收半。
公家寔费,民间乃得虚名
自今罢支籴钱,岁支沿边州郡市籴粮草封桩,遇灾伤,据民不能输数补填
如无灾伤三年一免输,以封桩粮草充数,即不须韩绛议,或数二分,及灾伤十七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