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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 北宋 · 陈襄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八、《古灵先生文集》卷一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
臣闻方今有害于民者,无甚于役法使民岁出佣钱以资应募之人。
应募之人者,莫非游手堕农之辈,违慢作过,又不足以集事
出钱人户非是乐输,行之数年,民力已困。
上等有赀力之家,犹可出备;
馀中以下多是农民,惟以薄业为生,别无营入,能自足衣食者,盖有数矣。
今来户户率缗,既有定额无由蠲免岁时输入官司敦迫,谷益贱而钱益贵,常有逋负督责之忧。
不幸遇岁凶荒一有不足则不免于饥莩流亡之患,此大略可见矣。
若此不更,必恐天下等第之民,日益困敝转致失所,此不得不虑也。
如欲更之,则莫若且因今来新定簿役之法,复为五等依旧差役,除衙前重难州县自来号为重役为民深害者,即官与雇人,以酒、场河渡等钱充为佣直,其诸色役并从差纠之法。
如愿雇人代役者,亦听。
仍乞依司农寺条贯
诸系公之人,因役人勾当公事投名公参入直之类取受财物者,依常平乞取法,及依熙宁编敕官员不得差出三百里外勾当私事条约施行
如此等第被役之人,差使经年,别无劳费,莫不出力愿为无惮矣。
此可为不易良法也。
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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