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致仕官给四分俸钱奏(熙宁二年)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
臣窃以古之仕者,七十而致仕。虽有不得谢者,然年至而去,实礼之常制。盖当其壮也,既竭勤瘁以任其事,故及其老也,则使之优逸以终其身,此君上之至恩,而臣下之极荣也。然自本朝以来,凡致仕者虽例改官资,或推恩子弟,年及而愿退者常少。议者以疲癃老疾之人,其精神筋力不足以任职,则或至于蠹政而害民。故著令应年及而不退者,自知州以下,皆降为监当。然比年以来,致仕者亦不加多矣。昔为守倅而今釐务,虽至愚之人,岂不以为辱?然所以被辱而不去者,亦由朝廷立法有以致之。何则?古之为仕者,终身食其地,今之致政者,即日夺其廪;古之仕者,不出乡里,今则有奔走南北之劳;古之仕者,常处其职,今则有罢官待次之费。故自非贪吏及素有经产,则其禄已常苦不足。一日归老,则妻子不免冻馁。是以虽廉洁之士,犹或隐忍而不能去。议者不推其本,则曰此皆无耻之人,宜思所以重辱之。此朝廷之恩所以愈薄,而臣下之节所以益坏也。臣愚欲乞应文武官致仕,非因过犯及因体量者,并依外任官例,与给四分俸钱。岁时州郡量致酒粟之问,如此则自非无耻之甚者,莫不感抱恩德,而争自引去矣。朝廷优之如此,而犹不能去,则虽重辱之,亦不为甚过也。或曰今国用方患不足,吏禄岂宜有增?臣窃以为今日所议,正为年及而不退者。彼若年及而不退,则其禄故未尝绝。如自此人多引去,则今之去而受禄者,乃向之不去而居官者也。臣所论者,其实国无所费,而足以全遇下之恩;臣无重辱,而足以去瘝官之弊。伏惟陛下方以至仁厚德风化天下,则于优养耆老,固所先务。伏乞详酌施行。
按:《宋名臣奏议》卷七四。又见《皇朝文鉴》卷五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六,《右编》卷二九,《经济类编》卷二四,《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卷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