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法乞外任奏(熙宁三年三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四、《宋名臣奏议》卷一一三
臣近两具手奏,为前后论事不蒙朝廷施行,及多病早衰,乞补外郡,或管当南京留司御史台一次。准中书劄子,奉圣旨不允者。臣切以臣之事君,不可无义;君之用人,亦宜以礼。臣虽愚陋,陛下过听,以为御史中丞,居言事之长。若朝政不致乖戾,于国体未有所损,则岂敢辄有奏述,遽言去就?唯自权立制置条例司,政出多门,名分不正,故识者皆已忧之。然臣当时亦未敢再三言者,犹冀因此或能有所兴立。自添差提举官四五十人,颁青苗法于天下,条诏纷纠,自相违戾,人无智愚,莫不讥议。而庙堂之上,欲必以威力胜之,以至凌轹旧臣,沮折言者,聚歛之志,形于四海。奉公忧国之士,莫不怀愤切叹。臣既当事任,义不容默。是以累求进对,连上奏封,反覆开陈,冀欲寝罢。陛下虽心知其然,依违终未能决。臣言既不从,又不能引避,则事君之义,岂不亏损?或朝廷未赐矜从,臣所请固不敢已,直俟谗慝积深,方行谴责,则于陛下用人之礼,得无过差?况臣疲病之质,不能堪任显职。伏乞检会臣前奏,早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