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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学校法 北宋 · 苏颂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一九、《苏魏公文集》卷一五、《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四
臣闻古者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
虽王之诸子卿大夫之子弟及国之俊选皆造焉,三代所以教化行而习俗成者,由此道也。
乡遂之制坏,而学校从而废缺
汉、晋而下,代有兴置,至唐而后备。
上都国子监以总六学之务,设官则有祭酒司业为之长,博士助教直讲为之训导监丞主簿掌其政令
外则京府州县各有学,并置博士助教以主训授之职。
由是党庠、遂序、国学之制稍稍复矣。
国朝自景祐以来天下建学,庆历以后,数立规程自是诸儒,知所宗尚
岁月寖久,生师益增。
然而黉校之间,未闻有业成通经之士显著于时,而副朝廷选用者。
明诏将议改制而降意于询访,兹诚治世先务,而圣主所当留神也。
臣窃谓本朝学制大抵仿唐之旧,然而设官有未备,而教导有未至,故积日虽久,而成效无闻也。
何以言之?
唐制学官国学博士助教二人直讲四人大成十人学生三百人
太学四门学,则博士助教三人学生五百人,而四门又有俊士八百人
律、书、算学则博士助教一人学生五十人三十人
今之学官直讲说书八人,而无国子太学四门之别,职事又无殿最之课。
太学生止于三百人广文生则三岁试补,但随秋赋,而不转两学
听习律学,虽有其名,而无其职。
书、算则又阙焉
唐之学官,每岁终考校,以训授功业多少殿最
学生则以业成通两经以上者,上于监。
祭酒司业策试,优者上于礼部大成上于吏部
今二者咸无焉,其法制灭裂如此,而欲责其壹道德而广教化,势不可得也。
必欲别为新规臣愚以谓积习既久,未易更张莫若旧法增损之,则便而易行也。
学官八人,谓宜各令分掌职事
五人专职讲说,人各一经
春秋》兼三《传》,《礼记》兼《周礼》、《仪礼》,并为大经,各限二年讲毕
毛诗》为中经,限一年半。
周易》、《尚书》为小经
一年
三人掌教诸生,以诗赋文论、经史之大义时务策,仍轮日直学,以待诸生请问疑义并出公试题目
考校试卷,则八人通主之。
教导有方成效显著,为诸生凛伏者,候及三年,委判监官闻于朝廷,望赐召试馆阁职事
不职者,罢免之。
学生五百人为额,逐日分经听受,每经百人
仍兼习《孝经》、《论语》,听读罢,则课习文史
每月公试三,学官考校优劣,分三等,揭名于学,以为劝沮
监丞掌其课最主簿纠其违慢
一经讲毕,监上于判,监集官策试大义十道次日口说十道
各定为三等,大义通十,并口说明白,能发明圣贤深蕴者,为优等
大义通六及口说俱者,为次等
不及六通为下等。
通一大经或一中经一下经,试入优等者,上于朝廷,望加旌拔,或直送省试
仍许特奏名次等,籍其名以俟再试。
甄别下等,本学常加敦勉
文行道艺超绝伦辈朝野知者不拘常例,并许举荐,以备朝廷擢用
其律、书、算等,亦望各立一学,量置生徒,庶令学者粗知本原,以之入官不至墙面也。
州郡之学,每州请置经学博士一员(或只以教授名官。),内举人三百人以上者,朝廷选差正官三年一任
如能举职有效者,任满日本州为保荐之,乞加旌擢
其馀本州辟召科名守选官员经行纯粹之士,上于本路,列奏朝廷,俟旨补授,仍给本学公钱为俸,亦以三年为任,任满保荐正官
法内命官,望加优奖
举人闲官,再授之职。
每州仍置说书一员生徒二百人以上三人,一百以上二人。),以本郡经术文行之士,为乡里所推者充。
从生徒众举,州为补置
本州无其人,则请于邻州,使专讲说
诸生听读课试,亦约太学之例。
如有经术精博文艺优长者上于州,州为覆试,籍其名以补学职。
俟及三年,显有功效者说书同。),举送国子监,与通经者同试。
县学助教一员(或只以教授为名。)推举如州说书例,兼主讲说教授之事。
诸生有业成通经者,上于州学,与通经校试,举送州县
既立学校,须藉公费,望许摽拨本处闲田户绝僧寺庄土多处,斟酌移割入学职田天圣中王随江宁府,请以山道宫庄田充本处书院职田,诏从之。),随生徒多少以定顷亩
州县为差人主持,勾收课利入学,以助支费
条约既备,奖劝既行,则人人务本业,穷经学文,不三五年可以丕革旧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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