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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介甫 北宋 · 刘攽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九七、《彭城集》卷二七、《皇朝文鉴》卷一一七、《经世八编》卷一二○、《文章辨体汇选》卷二二四、《经济类编》卷八三、《王文公年谱》卷二
所与曾公亮书,论青苗钱大意不觉怅惋
仲尼云:「听讼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听讼而能判曲直岂不为美?
然而圣人之意,以无讼为先者,贵息争未形也。
百姓所以青苗钱于官者,岂其富赡饱足乐输有馀于公,以为名哉
公私债负逼迫,取于己无所有,故称贷出息以济其用。
介甫为政不能使民家给人足无称贷之患,而特开设称贷之法,以为有益于民,不亦可羞哉?
非圣人之意也。
三代以来更历秦汉,治道驳杂,代益浇薄
其取于民者,万头千绪
周公之书有之而今无者,非实无之也。
推类言之,名号不同而已矣。
若又取周公所言,以为未行而行之,吾恐不但重复,将有四倍蓰者矣。
一部周礼》,治财者过半,其非治财者,未闻建行一语
独此一端,守之坚如金石,将非识其小者近者欤?
郡县之吏,率以青苗钱殿最
青苗钱未足,未得催二税
县吏惧其黜免,思自救解,其材者犹能小为方略以强民,其下者直以威力刑罚督迫之。
如此民安得不请?
安得不纳?
而谓其愿而不可止者,吾谁欺
欺天乎?
凡人臣之纳说于时君,劝其恭俭小心所谓道也,岂不逆耳难从?
及至劝其为利,取财于民,广肆志意不待辞之毕而喜矣。
奸臣争以言财利求用,不复往古事言之。
在唐之时,皇甫镈裴延龄用此术致位公相
虽然二人者犹不敢避其聚敛之名,不如介甫直以周公圣人为證,上则使人无疑,下则使廷臣莫敢非。
若是周公之为桀蹠嚆矢桁杨接槢也。
商鞅为秦变法其后夷灭
张汤为汉变法,后亦自杀
为法逆于人心未有保终吉者也。
朝廷青苗之息,专为备百姓不足,至其盈溢,能以代贫下赋役乎?
府库既满,我且见不复为民矣。
外之则尚武功开斥境土
内之则广游观,崇益宫室
鄙语曰「富不学奢而奢自至」,自然之势也。
介甫一举事,其弊至此,可无念哉
可无念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