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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罪差官事奏元丰二年二月 北宋 · 崔台符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一一
以下罪,长、贰录问决遣,其大辟罪乞牒御史台选差曾任亲民常参官一员审问,即特旨推勘
至大辟或命官,即临时取旨差官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六。又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之八(第三第二八九五页)、刑法三之六六(第七册第六六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