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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论执政尊崇濮王邪议治平三年正月 北宋 · 范纯仁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四七、《范忠宣公奏议》卷上、《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六
臣伏见执政首邪议,妄引经證,以枉道人主,以近利先帝,欲累濮王以不正之号,将陷陛下于过奉之议。
朝论骇闻天下失望政典所不赦,人臣之所共弃!
臣地居言职,势不嘿全。
尚方之剑,虽古人所难
举有国之刑,典章犹在
且议既不合,理难并立
师丹之说行,则董宏坐其罪;
董宏之论胜,则师丹废于家。
臣等言不足用愿从窜谪,上不辜陛下之任使,下不废朝廷职业,臣等之足矣
窃以自古人君御天下,末尝不以人心为本,得之中才可以危乱,失之则贤智不能治安,故曰「民犹水也,可以载舟可以覆舟」。
人心得失可不慎哉!
岂有身备大臣与国同体希合上意内营己私
移过人君失望天下为臣之恶,莫重于斯
伏惟陛下绍膺大统称尊御极生育之恩,礼宜追厚,然当俟先帝祥禫之既毕,陛下德泽之已行,然后讲求典礼,褒从本亲
仁宗虞主始祔,陵土未乾,而遽开越礼之言,欲遵衰世之迹,致陛下外失四海臣庶之心,内违左右卿士之议。
陛下临御以来厉精为治
遇灾而惧,则有周宣之风;
至诚感神,则蹈虞舜之德。
至于徽称所加。
却而不受,皆前代难行之节,治朝可纪之政,推而行之,和气可致。
然而中外人情嚣然不安者,良由邪说震惊大议未定,今不正濮王之礼,则无以群心
不罪首恶之臣,则无以清朝政。
伏望圣慈早出臣前后章奏,付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