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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役法四奏熙宁四年七月1071年7月 北宋 · 杨绘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六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之情状已具四奏,惟曾布称「言深论司农寺未尝一言开封」。
又云「自非内怀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则不若此」。
又云「诞谩欺罔曾不畏忌」。
此数言者,臣不可不辨。
臣所论超升等第不便者,据百姓论诉尔,其论诉者止东明等数百姓而已
祥符县百姓未尝论诉岂得加诬以为独掩不言乎?
大凡省寺出榜外县者,未有不先牒本州照会
司农寺出榜外县升等第事,不曾开封府照会,此臣所以奏弹也。
曾布既称曾与京尹韩维共议,又云「借使未尝共议」,只此两句则已矛盾也。
又云「民有所诉,斥而不受,此乃御史当言,而言亦未尝及者」。
已于劄子言开封府不肯接状,却称不曾受得朝旨司农寺关报百姓无所诉,乃是臣尝言及也,岂为言亦未尝及乎?
其如民所论诉者,止是超升等第,此专是司农寺为首岂可舍而究其他乎?
夫编敕三年一造簿书升降等第者,乃自实产从下而定之,先据人户始立等第之数。
司农寺皆于元申等第之外须得要申多少数户,臣所论已具,今曾布以为亦未为非。
云实施行,且未行而言之,宜也
岂有出榜于县,而云未施行御史不得言之理?
岂有不依元申等第而硬指挥升上户数,而云亦未为非之理?
朝廷立法未行,而臣忝御史中丞先述其便,而后未便事理论奏,欲有裨于圣政,今曾布乃以邪诐向背诞谩欺罔不顾陛下之法与陛下之民为言,臣内省一心事主未尝所向背,实非邪诐诞谩欺罔不顾陛下之法与陛下之民者。
伏乞详臣四奏,问曾布背谁向谁?
何事欺罔
曾布每于臣劄子中绝前后文,只摘取一句牵就其说,乃曾布挟与王安石是亲之势,公然不顾朝廷纲纪欲障陛下言路意可见矣。
又言助役之法,国家方议立千万年永制,臣非以为无利也。
臣既先陈其利矣,次又陈难行五说,求去其害以成其利,然则臣陈之为难者,欲议其所以易之也。
谓之为害者,欲议所以利之也。
一人之智不足以天下利害,必集众人之智然后可以尽其利。
陛下专任王安石安石专委曾布刚愎如此,而欲建千万岁永制,其得尽乎?
臣窃以曾布近日文字称臣邪诐欺罔诞谩向背事,今日曾布知制诰,臣若言之,必谓臣报其言以私怨
虽然以此之嫌而不言之,是乃臣之自私也。
若然,则他日有奸人偶知欲将进用,阴料言事官必有弹劾己者,则先以事中伤之,使其自避嫌而不敢言无乃奸者之巧得其便乎?
不敢顾私而公言之,惟明主择焉也。
陈绎王益柔皆累任转运使陈襄知杂御史修起居注,资则深矣。
勘会曾布熙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海州怀仁县令著作佐郎闰十一月十六日看详衙司条例熙宁三年四月五日差编敕删定官八月二十四日编修中书条例九月六日太子允崇政殿说书九月八日权同判司农寺九月十四日集贤校理九月二十三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十月四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熙宁四年二月五日直舍人院二月八日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五月三日详定编敕,七月十三日知制诰
选人知制诰,止一年十个月。
旧官太子中允班在尚药奉御之下,新官知制诰班在观察使待制之上,可谓不次矣。
贤能不待次而举,王者善政也。
臣窃见曾布贤能显著天下天下之人止知其缘王安石姻家而进。
崔祐甫多用亲故而称允当,今亲故则用矣,而允当之论犹未该浃也。
臣愚而观之,曾布专完助役文字前者以臣所言利害事加之以邪诐欺罔一切委拒之,斯乃自用自专之人也。
安有贤者而好自用哉!
安有能者而好自专哉!
唐李德裕有言,辨邪正专任而后朝廷治。
正人既呼小人为邪,小人亦谓正人为邪,何以辨之?
请借物为喻。
之为木,孤生劲特,无所因倚。
萝茑不然,弱不能立,必附他木。
正人一心事君,无待于助,邪人更为党以相蔽欺
君人以是辨之,则无惑矣。
既已曾布指为邪诐欺罔诞谩向背矣,既以邪诐指臣,则必以正直自处也。
既以所向背指臣,则必以劲特自处也。
邪正不可以并立,如薰犹之不可同器也。
若邪诐之人而使处中执法之地,与正直并立岂可邪正之辨乎?
陛下谓臣为实有邪诐欺罔诞谩向背之状,即乞罢臣御史中丞,仍不当尚留侍从,宜从远贬,以清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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