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事奏(元丰三年十二月) 北宋 · 朱初平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八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
海南收税定舟船之丈尺量纳,谓之格纳。其法分为三等,假如五丈三尺为第二等,则是五丈二尺遂为第三等,所减才一尺,而纳钱多少相去十倍。加之客人所来州郡物货贵贱不同,自泉、福、两浙、湖广来者一色载金银匹帛,所直或及万馀贯。自高、化来者惟载米包、瓦器、牛畜之类,所直或不过一二百贯。其不等如此。而用丈尺概收税,甚非理也。以故泉、福客人多方规利,而高、化客人不至,以此海南少有牛米之类。今欲立法,使客船须得就泊琼、崖、儋、万四州水口,不用丈尺,止据货物收税讫,官中出与公凭,方得于管下出卖。其偷税之人并不就海口收税者许人告,并以船货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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