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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事奏元丰三年十二月 北宋 · 朱初平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八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
海南收税定舟船丈尺量纳,谓之格纳
其法分为三等假如五丈三尺第二等,则是五丈二尺遂为第三等,所减才一尺,而纳钱多少相十倍
加之客人来州物货贵贱不同,自泉、福、两浙湖广来者一色金银匹帛,所直或及万馀贯
自高、化来者惟载米包、瓦器牛畜之类,所直或不过一二百
不等如此
而用丈尺概收税,甚非理也。
以故泉、福客人多方规利,而高、化客人不至以此海南少有牛米之类。
今欲立法使客须得就泊琼、崖、儋、万四州水口不用丈尺,止据货物收税讫,官中出与公凭,方得于管下出卖
偷税之人并不就海口收税者许人告,并以船货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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