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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等路盗贼购捕之格奏熙宁十年五月 北宋 · 安焘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九八、《宋会要辑稿》兵一二之三(第七册第六九五三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二
诏体河北京东等路贼盗公事应合权宜指挥,并止于两路施行贼盗衰息日各依旧法
强盗头首虽曾杀人,若能斩捕到本火及火死劫贼两人以上
强盗为从,虽曾下手杀人,亦能斩、捕到本火及火死劫贼一名以上,并许陈首
本罪捕告以前他罪,虽事已发,首用首原
只告贼人所在因而捕获亦同。
仍依诸色人例给赏
有人少壮愿在军者,支与盘缠押赴军头司编排,于龙骑壮勇指挥收管
逃亡两路未首获军人,欲限两月内随所在官司首身,特与放罪依旧收管
限满不首依法施行
应告获强盗凶恶贼徒,除各依重法地酬奖外,各递加一等以为激劝
告谕诸色人,令散行缉捕亦许计会官司同共掩捉。
如告获到凶贼或人数稍多,并乞例外优与推恩,仍许以别火三人同火一名累赏
大名府及滨、棣、德三州贼盗被告获,并依重法地分条断遣
犯罪今来指挥以前,若两月不首,败获日并准此处断不用格改法。
强盗贼徒如不自首,遇将来南郊,虽犯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如情理重害,未得引赦原免,并具情理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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