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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官回避对移嘉祐八年十二月辛巳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九
审官院:应京朝官有亲妨碍回避,如到任未及一年,即与对移
县官相妨碍,本州别县对移
本州相妨碍,于邻路对移
一年以上者,除祖孙及期已上亲依对移外,其他亲戚即候成资放罢
枢密院三班院准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