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曾旼不宜管勾福建常平奏(熙宁八年八月) 北宋 · 蔡承禧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七
旼奴隶小物,卑事惠卿左右,依倚为奸,利口上谗。自及第后,即入条例司,不一二年,即为提举,岂曰为官择人?提举之命,虽未为监司,在京视之则眇然,在外道则可以废置官吏,利害民庶,动关国家调度,所系不轻。若以庸下轻浮小人杂厕其间,不惟有害于事,亦使一路吏民无诉。至于转运、提刑,其势足以相执,或有恣意妄施,喜怒行遣,官吏难与之较。伏乞送铨院,与合入差遣,提仓之命,乞别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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