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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法劄子1092年7月27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苏文忠公全集》卷三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五、《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二、嘉靖《维扬志》卷三二 创作地点:江苏省扬州市
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扬州苏轼劄子奏:臣窃谓仓法者,一时权宜指挥天下之所骇,古今之所无,圣代猛政也。
陛下即位,首宽此法,但其间要剧之司,胥吏仰重为生者,朝廷不欲遽夺请受故且因循至今
不得已存留非谓猛政可恃以为治也
自有刑罚已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未有百姓铢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也。
仓法不满百钱入徒,满十贯刺配沙门岛岂非钧石铢两乎?
天道报应不可欺罔,当非社稷之利。
凡为臣子,皆当为陛下重惜此事,岂可小小利害而轻为之哉?
臣窃见仓法已罢者,如转运提刑司人吏之类,近日稍稍复行。
监司得人胥吏谁敢作过若不得人,虽行军令,作过愈甚
执政不留意于拣择监司,而独行仓法,是谓此法可恃以为也耶
今者又令真、扬、楚、泗转般仓㪷子行仓法纲运败坏执政终不肯选择一强发运使,以办集其事,但信仓部小吏,妄有陈请,便行仓法,臣所未喻也。
今来所奏,只是申明《元祐编敕》,不过岁转运司违法所收粮纲税钱一万贯,而能使六百万石上供斛㪷,不大失陷,又能全活六路纲梢数千、牵驾兵士数万人免陷深刑,而押纲人员使臣数百人保全身计以至商贾通行京师富庶事理明甚无可疑者。
但恐执政不乐臣以疏外辄议已行之政,必须却送户部,或却令本路监司相度多方沮难,决无行理
材术短浅老病日侵,常恐大恩不报衔恨入地,故贪及未死之间,时进瞽言但可以上圣德下济苍生者。
臣虽以此得罪万死无悔
陛下以臣言为是,即乞将此劄子留中省览,特发德音主张施行
若以臣言为妄,即乞并此劄子降出议臣之罪。
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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