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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恺丁鸿孰贤论1061年8月17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四五、《苏文忠公全集》卷二、《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四《历代名贤确论》卷五○、《文编》卷三二、《四续古文奇赏》卷一二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君子为善非特适己自便而已
其取于人也,必度其人之可以与我也。
其予人也,必度其人之可以受于我也。
可以取之,而其人不可以与我,君子不取
可以予之,而其人不可受,君子不予。
既为己虑之,又为人谋之,取之必可予,予之必可受。
若己为君子而使人小人,是亦去小人无几耳。
东汉刘恺让其弟封而诏听之。
丁鸿亦以阳狂让其弟,而其友人鲍骏责之以义。
鸿就封
其始,自以为义而行之,其终也,知其不义而复之。
以其能复之,知其始之所行非诈也,此范氏之所以鸿而下也。
其论称太伯伯夷未始有其让也。
太伯至德伯夷贤人
后世徇其名而昧其致,于是诡激之行兴矣。
刘恺之徒让其弟,使弟受非服而己受其名,不已过乎?
丁鸿之心,主于忠爱何其终悟而从义也。
范氏之所贤者,固已得之矣,而其未尽者,请得毕其说。
先王之制,立长所以明宗明宗所以防乱,非有意私其长而沮其少也。
天子诸侯皆有太祖,其有天下、有一国,皆受之太祖,而非己之所得专有也。
天子不敢以其太祖天下与人诸侯不敢以其太祖之国与人天下通义也。
刘恺丁鸿之国不知二子所自致耶,将亦受之其先祖耶?
受之其先祖,而传之于所不立之人,虽其弟之亲,与涂人均耳。
吴太伯伯夷非所以为法也,太伯将以成周王业,而伯夷将以训天下之让,而为是诡时特异之行,皆非所以为法也。
刘恺举国而让其弟,非独使弟受非服之为过也,将以坏先王防乱之法,轻其先之国,而独为是非常之行,考之以礼,绳之以法,而恺之罪大矣
汉世士大夫以此为名者,顺、桓、灵之世,士皆反道矫情,以盗一时之名。
盖其弊始于西汉之世。
韦玄成以侯让其兄,而为世主所贤,天下高之,故渐以成俗
履常而蹈易者,世以为无能而摈之。
丁鸿之复于中道,尤可以深嘉而屡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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