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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初即位论治二首 其二 刑政1085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五一、《苏文忠公全集》卷四、《皇朝文鉴》卷五五、《文章正宗》续集卷一九、《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 创作地点:江苏省扬州市
《书》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百世不易之道也。
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
至于文、景刑措不用
历魏至晋,条目滋章,断罪所用,至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而奸益不胜,民无所措手足
唐及五代止用律令国初加以注疏情文备矣
今《编敕》续降,动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而法病矣。
臣愚谓当熟议而少宽之。
人主前旒蔽明黈纩塞聪耳目所及,尚不敢尽,而况察人于耳目之外乎。
御史六察专务钩考簿书擿发细微,自三公九卿救过不暇
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
故近以来水旱盗贼四民流亡边鄙不宁,皆不以宰相,而尚书诸曹文牍繁重穷日之力,书纸尾不暇
此皆苛察之过也。
不可以不变
《易》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
先王理财也,必继之以正辞,其辞正则其取之也义。
三代之君食租衣税而已是以辞正而民服
自汉以来盐铁酒茗之禁,称贷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辞曲而民为盗。
今欲严刑妄赏以去盗,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盗贼自止。
兴利聚财者,人臣之利也,非社稷之福。
省费以养财者,社稷之福也,非人臣之利。
何以言之?
民者国之本,而刑者民之贼。
兴利聚财必先烦刑贼民国本摇矣,而言利之臣,先受其赏。
近岁宫室城池之役,南蛮西夏之师,车服器械之资,略计其费,不下五千万缗,求其所补,卒亦安在
以此积粮,则沿边皆有九年之蓄,西夷北边,望而不敢近矣。
赵充国有言:「湟中谷斛八钱
吾谓籴三百万斛,羌人不敢动矣」。
不待烦刑贼民,而边鄙以安。
为人臣之计,则无功可赏。
凡人臣欲兴利而不欲省费者,皆为身谋,非为社稷计也。
人主不察,乃以社稷之深忧,而徇人臣之私计岂不过甚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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