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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改海南商税之法奏元丰三年十二月 北宋 · 宋初平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五(第六册第五○九六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六七七页
海南收税,用船之丈尺量纳,谓之格纳
其法分为三等假如五丈三尺第二等,则是五丈二尺遂为第三等。
所减才一尺,而纳钱多少相十倍
加之客人来州物货贵贱不同,自泉、福、两浙湖、广来者一色金银匹帛,所值或及万馀贯
自高、化来者,唯载米包、瓦器牛畜之类,所值或不过二三百
不等如此,而用丈尺槩收税,甚非理也。
以故泉、福客人多方规利,而高、化客人不至以此海南少有牛米之类。
今欲立法使客须得就泊琼、崖、儋、万四州,不用丈尺,止据物货收税讫,官中出与公凭,方得于管下出卖
偷税之人并不就海口收税者,许人告,并以船货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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