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进士第一名以下并试律令奏(熙宁八年七月) 宋 · 练亨甫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一七、《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一八(第五册第四四七六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六、《文献通考》卷三一
检会熙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今后科场除三人及第依旧外,馀并令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高下注官。看详立法之意,盖为先时官吏多不晓习刑法,决狱治讼,唯胥吏为听,所以令于入仕之初试律令大义、断案,入等,然后注官。此诚良法,然其间独不令三人就试,于义未安。切缘进士第一名及第便入上州签判,第二、第三名便入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比之判司簿尉事任不侔,于晓习刑法,岂所宜缓?兼前日官吏有讲习刑名,众皆指为俗吏。虽昨来试中法官恩例甚厚,而初应者少。今若独优高科之人,不令就试,则人以不试法为荣,以试法为辱,滋失劝诱士人学法之意。欲乞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已下并令试律令大义并断案。所贵编入圣政,使后世无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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