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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俗 北宋 · 吕大临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六、《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三六
先王养人以德,非特教化使然,盖亦有术以驱之,使不得不尔
黜陟必以九年,虽欲苟安不可得矣。
位高者责重,虽欲幸进不可得矣。
不祭不敢以燕,则无容不奉其祭。
久而葬者不除其丧,则无容不葬其亲。
惟上之人屡省必行而已
后世变更先王之法,一切官府苟简之便,多失所养人以善之术。
百官磨勘拟官,必自陈而后行;
以功被赏,必自言而后得;
有所辟请必先问其愿而后举。
凡此,皆非所养廉耻之道。
苟安幸进之风,不祭不葬之敝,天下患之久矣天子诏令丁宁训告有司羞于甲令,莫之能革者,势非难也,特其术有所未至尔。
欲乞不以京朝官选人,自监司知州而下必以三年一任任满所属考绩,闻于有司有司以闻,优者迁,中者如故,劣者降。
若不三年罢去,或从他职,及京朝官不釐务,皆不考绩
其以功当被赏者,亦所属上功状,皆不得逾月
逾月及所考绩上功不以实,方许人自言,覈实而罪其所属。
辟请不问其愿,直举而以牒报之。
被辟者愿就则不言,不愿三日内申所属有司
任官,皆有官责
如为郡县者则责以赋役办,狱讼平,民富而俗美,不越十数而已
胜其任则进之,不如所责则重黜之。
其他禁令,皆可阔略
凡百官皆以品秩祭仪禄赐足以共祭,而器服牲物不备者,皆不得祭。
不得祭者,不得燕乐不得嫁娶
其不葬其亲者,皆不得释服
有犯者与居丧同。
如此,则虽使中人,亦勉于善,养成美俗,利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