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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施行青苗法绍圣二年七月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六(第五册第四八六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一○页
青苗之法,其济甚博,然而行法之吏,不能尽良。
其间有贪多务速之扰,转新还旧之弊。
此吏之罪,非法之过也。
窃谓青苗义仓,最为便民,愿诏有司以次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