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河路差夫起丁事奏(崇宁三年六月)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
奉朝旨,差雇夫役运粮,应付河州。酌量人户财力所胜,立定保伍维持之法,人无偏重不均之弊。部夫官无逃窜人夫、散失解斗之患,官私称便。虽申请到已得差夫体例,缘系一时指挥,窃虑今后本路无法遵守,却致轻重不均。欲应差夫起丁,并依此施行。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三之五(第六册第五五七五页)。又见同书食货四八之一九(第六册第五六三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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