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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田税诏治平四年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三七、《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
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
佃及十年五分,二十年输七分,著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