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州县罪人死具为令诏治平四年十二月丙寅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三八、《宋大诏令集》卷二○二、《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六(第七册第六七二一页)、《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多。
深惟狱吏犯法旁缘为奸,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
《书》不云乎:「与其不辜,宁失不经」。
其具为令,应诸州军府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病死二人者,推司狱子杖六十,每增一人一等,罪止杖一百。
五县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
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而仍从违制
大县一二万户已上,依五县上州法。
提刑岁终死者数以闻,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