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狱罪人死具为令诏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三八、《宋大诏令集》卷二○二、《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六(第七册第六七二一页)、《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多。深惟狱吏与犯法者旁缘为奸,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书》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具为令,应诸州军府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者,推司狱子杖六十,每增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五县已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而仍从违制。大县一二万户已上,依五县已上州法。提刑岁终会死者数以闻,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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