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香药库监官等磨勘诏(熙宁元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
内香药库监官专副得替,收到出剩,更不理为劳绩。但界内别无欠少,及损恶官物,帐籍凭由齐整,末帐入省,监官与先次指射合入差遣。若有诸色人偷侵官物,及点检不得整齐,或帐籍凭由积滞,并差人交替,候官物帐籍齐足,监官方得与注监程差遣,专副别与勾当。其监门使臣两次搜获偷盗官物,与家便差遣;三次以上,与先次家便差遣。如两次透漏官物,估价不及十千,差人冲替;若出入官物不画时抄上,及差互透漏,估价十千以上,不以度数,并根勘以闻,与降等远地差遣。如又系两次透漏者,候归班日,委三班院将冲替,与降等远地差遣比较从一重差使。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五(第三册第二九三九页)。又见同书食货五二之六(第六册第五七○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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