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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灾荒诈匿税数从严断处诏熙宁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一(第七册第六三七六页)
皇祐新编京东一路敕》:积水灾伤田,其人户不系灾伤,并元种不敷地亩一例披诉并当严断
地邻知情盖庇,科不应为重。
隐户下税数,勒尽元数送纳不在减放之限。
仍许诸色告首,据所欺隐并元种不敷地亩打量,如告首一亩以上十亩赏钱五千;
十亩以上至一赏钱十千;
一顷增五千,至百千止,以犯人家财充。
不足,于知情邻人处催理。
或告数户,各据逐户顷亩给赏
其本户如欺隐已经妄破税物,计赃重者,从诈匿不输律条定断,条内增赏钱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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