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三司判官等上财用利害诏(熙宁二年三月十八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一(第三册第二四六三页)、《东都事略》卷八
朕以为欲致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乎昃食之间,其将何所施哉!故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夫事专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今将榷天下之财赋,盖亦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者焉,则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术。若乎苛刻之论,务欲脧削于下而敛怨于上,斯亦朕之不取。宜令三司判官、发运、转运使副判官,以及提举辇运、便籴、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限诏到后两月,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用利害闻奏,仍令三司举催,科其不以时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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