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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判官等上财用利害熙宁二年三月十八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一(第三册第二四六三页)、《东都事略》卷八
以为致治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
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昃食之间,其将何所施哉!
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
夫事专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
今将榷天下财赋,盖亦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者焉,则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术。
若乎苛刻之论,务欲脧削于下而敛怨于上,斯亦朕之不取
宜令三司判官发运转运使副判官以及提举辇运、便籴、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臣僚,限诏到后两月,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利害闻奏,仍令三司举催,科其不以时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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