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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利采录施行甄赏熙宁二年四月二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六
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坏,而天下之货留积而不通,故特诏辅臣,俾之置司讲求利病,将救其宿弊更张之,上以裨于国,下以足于民。
而或不察以为专务苛碎刻削,以趋公家之急,兹岂朕之意哉?
然而天下众智集成之,则理尽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
内外臣僚有知财用利害者,详其事状闻奏其诸色人亦许事理制置三司条例司陈状在外者随所属州军投状,缴申条例司
有言不酬,不足以劝,事如可行,何吝于赏?
如所言财利有可采录施行者,当量其事之大小而甄赏之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又见《宋会要辑稿》帝系九之一五(第一第二○○页)、职官五之一(第三第二四六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