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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僚议更贡举法诏熙宁二年四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四一(第五册第四二八二页)、《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夫欲化民成俗者,必自庠序之教行;
进贤兴功者,抑繇贡举之法用。
前王致理何以尚兹!
博览古今详求体要,思广得人之路,莫先养士之原。
然而三岁设科四方兴学执经艺者或专于诵数趋乡举者徒狃于文词
与夫古所谓三物宾兴之言,九年大成之业,亦已戾矣。
朕念夫都邑之广,岂无茂异之伦,党遂之间,必有超绝之士,盖上之所求者既拘于程式,则下之所贡者或诎于阔疏
是则虽有德行道艺之人,何由自进有司邪?
今兹诏下郡国招徕隽贤惟其教育之方,课试之格。
若曰但循旧制,则无以一道德而奖进人材
若将别为新规,则必当图悠久详延众论
惟是台阁之列,与夫禁近之联,必有猷为,固尝讲议,俾悉条于利病,思有助搜扬
宜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台三司三馆臣僚,各限一月内具议状闻奏,仍令御史台牒催。
噫!
取士择人,兹圣王先务
立法创制,亦贤者存心
谅毋惮于讨论,且将观于趋舍
咨尔有位,宜体朕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