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恤被水州军诏(熙宁二年七月十八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五八六页
水灾州军令本路转运判官、提点刑狱分往被灾处照恤贫民阙食者,支广惠仓斛斗赈济,如不足,量支省仓物,仍于人户便近处减常平物价就粜。若贫人无钱,相度赊粜,令至秋送纳。其非税户,即与远立日限纳价钱。并委就近施行讫奏。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三八(第七册第六二七二页)。又见同书食货五七之七(第六册第五八一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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