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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失入死罪熙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七五(第七册第六六五九页)、《能改斋漫录》卷一三、《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今后失入死罪已决三名为首手分刺配千里牢城命官除名编管第二除名,第四从追官勒停
二名为首手分远恶编管命官除名第二追官勒停第三、第四从勒停
一名为首手分千里编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勒停第三、第四从冲替
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后合磨勘酬奖转官,取旨。
未决者,比数递减一等,赦降、去官递减一等
内使相、宣徽使、前两府取旨,大卿监閤门使以上以类上条降官降官落职分司,或移差遣
武臣知州自来不习刑名者,取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