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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京留司御史台增员诏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三九(第三册第二七五三页)
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权判或管勾官一员,仍差大卿监职司以上
差遣人须精神不至昏昧、堪任釐务者充,三十个月满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