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劫贼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诏(熙宁三年二月四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
今后强劫贼合该刺配广南者,如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并须分擘人数,兼配河北、河东、陕西边远州军。如系河北、河东、陕西三路贼人,即分配广南、福建州军。令刑部遍牒施行。
按:《宋会要辑稿》兵一二之一(第七册第六九五二页)。又见同书刑法四之二五(第七册第六六三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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