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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劫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诏熙宁三年二月四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
今后强劫合该刺配广南者,如同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并须分擘人数兼配河北、河东陕西远州军。
如系河北、河东陕西三路贼人,即分配广南、福建州军。
刑部遍牒施行
按:《宋会要辑稿》兵一二之一(第七册第六九五二页)。又见同书刑法四之二五(第七册第六六三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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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