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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议详断详覆磨勘年限熙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七(第三册第二七○一页)、《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五
审刑院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
欲出,即与先任满半年指射差遣
第三任满出者,仍与堂除
本司更举留者亦听。
任内失错稽违多、驳正少,即不许举留。
审刑驳正大理寺误断以上刑名,与等第酬奖
失错稽违者,责罚亦如之。
刑部大理寺准此
南郊前一季许约断案外,馀除朝旨送下急速公案外,更不得约旧法断绝
宣付史馆,其罢之。
支赐都数,比旧量与增添,至年终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