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官选人试刑名诏(熙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一三(第五册第四四七四页)
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许试刑名。委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历任有举主二人亦听。就试日试断狱一道,刑名十事至十五事,为一场,五场止。又问《刑统》大义五道,断狱通八分已上不失重罪合格。分三等,第一等选人改京朝官,进一官,并补审刑、大理、刑部官;第二等选人免循一资,京朝官减二年磨勘;第三等选人免选,京朝官减一年磨勘,法官阙,亦听补。考试关防如试诸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