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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官选人刑名熙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一三(第五册第四四七四页)
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赃罪,许试刑名
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历任举主二人亦听。
就试日试断狱一道刑名十事至十五事,为一场五场止。
又问《刑统大义五道断狱八分已上不失重罪合格
三等第一等选人京朝官,进一官,并补审刑大理刑部官;
第二选人免循一资京朝官二年磨勘
第三选人免选京朝官一年磨勘法官阙,亦听补。
考试关防如试诸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