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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法官条贯事诏熙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
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
立定试案铺刑名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法寺开封府诸路州,仍许私印出卖
按:《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一三(第五册第四四七四页)。又见同书职官一五之四二(第三第二七一八页)、刑法一之六七(第七册第六四九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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