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修条例事御批(熙宁三年五月戊戌)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
中书所修条例,宜令简约有理,长久可施行遵守;仍先令次第编排,方可删定取舍。今中书编条例,闻已千馀册,遇事如何省阅,虽吏人亦恐不能悉究。可令先分出合为中书每行一司条例为三等,仍别见行、已革、重复者。例或分明,与条无异,止录其已施行者。或自有正条违之以为例者,或不必著例自可为条者,或条不能该,必须例为比者,使各自为处,然后中书日以三五件参定存去修创之。朕所见大概当如此,卿等宜更审度,恐尚有不尽事理。近见閤门编仪制,取索文字费力,盖吏人不喜条例分明。亦须量立赏罚,以防漏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