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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条例御批熙宁三年五月戊戌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
中书所修条例,宜令简约有理长久施行遵守
先令次第编排,方可删定取舍
中书条例,闻已千馀册,遇事如何省阅,虽吏人亦恐不能悉究。
可令先分出合中书行一条例三等,仍别见行、已革、重复者。
例或分明,与条无异,止录其已施行者。
或自有正条违之以为例者,或不必著例自可为条者,或条不能该,必须例为比者,使各自为处,然后中书日以三五件参定存去修创之。
所见大概如此,卿等宜审度,恐尚有不尽事理
近见閤门仪制取索文字费力,盖吏人不喜条例分明
亦须量立赏罚,以防漏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