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审官东西院诏(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五三三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九朝编年备要》卷一八、《汇苑详注》卷一三
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专管閤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涉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五五(第三册第二六五○页)。又见同书职官一一之四(第三册第二六二四页)、选举二四之二(第五册第四六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