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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侍养子熙宁五年闰七月九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五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一六(第四册第三○七九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
入内内侍省供奉官以下黄门本省所管诸内品见无儿男内食禄者,许养私身内侍一子继嗣,初养日不得十岁,须己身年三十养父养父致仕,方许具状,经本省与状充系内侍,遇圣节名次收补食禄,如未进名及已系名沦亡亦许上项条约养子
若已有一子,更养次子私身侍者当行处斩不在自首之限。
外并依前后条入内内侍省明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