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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戍有功未酬许自陈诏熙宁五年十二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五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七之一六(第七册第六七四一页)
今后诸路屯戍引见诸军力曾有功劳所在不为酬奖,或轻重未当功状者,许于军头司自陈本司抄劄所诉事理责指实罪文并随公据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