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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造酒州及官司许以公使钱造酒诏熙宁七年正月一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五五、《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六(第六册第五一五二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九
诸路自来不造酒州,及外处公使钱不造官司,听以公使钱顾召人工置备器用收买物料造酒,据额定公使钱每百贯许造米十石额外酝造,于系官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