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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场务封送课利条诏熙宁七年正月一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五五、《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四(第六册第五七三九页)
诸仓库所收课利钱钞数封送本县
受纳别州支移官物,每季逐州县所纳数对历开项,具状二本,并实封钞申本州,内一状留充案,一状出。
内引关子与钞同封递送支移处。
逐处收领点对讫,登时缴回关子照会
以上都大数足,本仓库出给收附申州,亦依旧封送。
私取收附并给。
违者各杖一百。
诸务场所课利,除县寨合截留外,并于军资库送纳
其在州钱数多者即次日、少者即五日一纳外县镇寨次月上旬
里外买扑场务,次月内并纳。
支移折变别州三百里外,即许每季一纳,仍限次季内纳足。
违者各杖六十。
官监场务仍置州印历,随钱取库务监官往来通押。
买扑州官监酒课利钱,即五日一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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