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浙第五等户减免役钱诏(熙宁七年正月十三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五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九
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比附应放贯百已下放免以闻。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三八(第七册第六六二六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五之一三(第七册第六一六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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