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以田亩多寡均敷役钱奏 北宋 · 许几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七四、《文献通考》卷一三
臣僚奏:「应州县免役钱累经造簿,增减失实。乞委提举常平司选官分诣所部,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不以等第。假如有田百亩,合纳役钱一贯文,即五十亩五百文,准此为率。则上户不偏重,下户不倖免」。看详州县户多而役少,则敷钱止于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第四等、五等。今若计田亩,不论家业税钱及不以等第,一槩均出,则失输钱代役之意。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一六(第六册第五○四六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五之七五(第七册第六一九四页)、食货六六之七二(第七册第六二四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