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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劄子 其三 三、盐法1125年3月 宋 · 杨时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七七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榷盐自汉有之,非一日也。
周世宗河东河朔之民遮道盐法不便
世宗会所得盐法息,均之人户岁输之,从民愿也。
熙宁间献议再榷者,方神考大有为之时,凡可以益国利民者,知无不为以是不可,沮其议而不行,是终不可行也。
河朔与辽为邻,祖宗优恤之,特异于他路。
养之无事之时,以备缓急也;
困之于无事之时,则于有事之际何赖焉?
今日寇盗是也
盐息之敷在人户者,亦输之如故,而又设官置司与他路等,恐非祖宗优恤之意也。
江浙蚕盐,于春初均与之,为蚕缫之用,蚕熟,以绢偿之,不为厉民也。
蚕盐不立,而蚕绢不免,则盐之利入官已多矣。
山谷之民,食盐之家十无二三,而州县均敷盐钞民间陪费茶引等。
迫于殿最之严,往往计口授之,以充岁额,人何以堪?
朝廷不立岁额,免比较,其裕民之意厚矣;
然不比较使民自便,则盐课必亏。
朝廷不资盐息之用则可,若犹未免,则盐事司安得坐视亏欠而恬不加察乎?
前此方贼之后二浙盖尝不立比较矣,而岁额大亏,盐事司切责州县不觉私贩,致有亏欠,州县苟逭谴责,亦不免敷派取办,虽名不比较,而比较之实仍在也。
某窃谓宜酌中立额,使州县易办,则民亦少纾矣。
若不立额,则盐司督责必以旧额为责,裒刻之吏务以应办为功,则所取无有限度,其为害益深矣。
征入之课,以五年酌中数为额,祖宗以来,自有常法不可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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