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令起发催纳二税雇钱奏(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宋 · 吕安中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一一
契勘催纳二税,依法每料逐都雇募户长或大保长二名,系是官给雇钱。自建炎四年秋料为头催税,每三十家一甲,责差甲头催纳。其雇募户、保长更不复用,所有雇钱,只在县桩管,此钱既非率歛,又不干预省计。乞督责诸县每年别项起发,以助经费。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一八(第六册第五○四六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五之七六(第七册第六一九四页)、食货六六之七三(第七册第六二二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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