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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追还所欠封桩钱物宣和二年三月 宋 · 虞奕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一五、《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八(第六册第五七二八页)
常平封桩钱物,本以待朝廷支用,昨缘诸路侵借,总计七百馀万。
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立限十年拨还。
今年限满,所还未二分之一。
欲将大观二年八月前限满未还之数,自今年为始,再限五年均还。
追欠约束,并依已降指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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