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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学人辄预辞诉事奏政和四年八月 宋 · 洪拟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宋会要辑稿》崇儒二之二四(第三册第二一九九页)
编户间有学籍者,其父兄尽以辞诉之事付之,校争锥刀之末,而不知以为耻。
欲望特降睿旨应州县学非为户首而辄诉本户事者,官司不得受理,仍坐以谤詈争讼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