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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诸兵借请米斛政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宋 · 颜彦成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三○、《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五六九页
纲运自来抛失,系地分军兵河清马递铺等人给借湿米,虽累借不得过十硕,而官司未尝计之,及每月尅折亦不过三二斛,才还随借,终身不能备偿。
应抛失湿米并只许估价出卖,或贷借民户依法随税送纳不许诸兵借请。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三之八(第六第五六一五页)。又见同书食货四七之七(第六第五六五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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