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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宽商贩售盐之期奏绍兴二年十月 宋 · 徐俯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四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九
比降盐钞指挥,应商贩淮、浙盐之未售者,每袋贴纳钱三千,十日自陈,论如私盐律。
臣谓立法太峻,于人情有未顺,恐天下之人谓陛下为利不恤
乞转由海道之盐,俟到州县日为始;
寄顿邸肆之盐,俟盐主到日为始。
自是之后,钱有未足者,许质盐于税务而宽其期。